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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的决定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9年01月07日作者:lx

国务院决定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:
    “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、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、规费(港务费、船舶停泊费);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。
    “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。”
   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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